問: 新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所得,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500萬元以下部分,免征;500萬元以上部分減半征稅。)請問,此處所講"符合條件的"條件是什么呢? |
答: 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九十條明確規定: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需注意: 一、限于居民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 二、限于技術轉讓所得。 三、這里強調的是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是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所獲取的,只要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的,這部分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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