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關于福利企業按照規定從財政部門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款(以下簡稱“福利退稅”),應否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從目前情況看,大多數人傾向于計入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福利退稅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ㄒ唬┢髽I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ǘ┴斦块T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ㄈ┢髽I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對財政性資金的解釋為,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福利退稅屬于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的財政資金,只要符合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遵照該規定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分析
據了解,在實際執行中,福利退稅真正準確按照該規定執行的情況寥寥無幾。要么按照財稅[2008]151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計入收入總額征稅,即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要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免征,即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沒有正確或者準確理解財稅[2009]87號文件的規定。在人們的慣性思維中,稅收的征收與否,依據的政策只有稅法或稅務部門出臺的文件,從而將該文件所指的“資金撥付文件”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的制定部門誤解為財稅部門,而目前財稅部門又沒有類似的文件和管理辦法,進而將福利退稅作為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資金處理。殊不知在這里需要的僅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文件和管理辦法,而且級別只要是“縣級以上”就可以。
第二,政策宣傳不到位,部門信息溝通不暢,缺乏執行政策的配套措施,導致政策執行難以到位。
例解
2009年8月5日,A縣人民政府召開了由財政、民政和稅務等部門參加的促進殘疾人就業座談會。座談會圍繞更好地發揮民政、稅收等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這一主題,要求各部門結合相關部門規章、政策及職責,討論研究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制定A縣促進殘疾人就業管理辦法。
會后,A縣財政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座談會意見,針對本縣的福利退稅下發了《A縣財政局關于規范撥付福利退稅的通知》(A財字[2009]78號),規定對A縣福利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實行按月撥付。然后對撥付的福利退稅規定了專項用途:一是用于繳納殘疾職工的“五金”,保障殘疾人將來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三是用于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最后,對撥付的福利退稅專門規定了嚴格的資金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對福利退稅以及以福利退稅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這樣,A縣的福利企業只要嚴格按照A財字[2009]78號文件的規定取得并使用福利退稅,就可以依據財稅[2009]87號文件的規定,對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福利退稅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需要強調的是,福利企業將福利退稅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應注意兩點:第一,根據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福利退稅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二,根據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福利企業取得的福利退稅,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如,假設A縣的福利企業甲公司嚴格按照A財字[2009]78號文件的規定取得并使用福利退稅。2008年1月,甲公司從A縣財政部門取得福利退稅10萬元。2009年1月,甲公司從該筆福利退稅中支出5萬元,為殘疾職工修建殘疾職工康復活動中心。直到2012年12月底,甲公司該筆福利退稅的剩余部分再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相關會計處理如下(暫不考慮產生的利息。單位:萬元):
1.2008年1月取得10萬元福利退稅時
借:銀行存款 1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10.
注:由于該項稅收返還款沒有指定專門單一的用途,應由收到當期計入損益。但在申報所得稅時,將該筆收入作納稅調減處理。
2.2009年1月修建殘疾職工康復活動中心時
借: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 5
貸:銀行存款 5.
注:每期會計計提的殘疾職工康復活動中心房屋折舊費,須在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2013年1月未支出的5萬元福利退稅不作賬務調整,但在申報當期所得稅時,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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