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稅法相關事項。現將《征求意見稿》起草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起草的基本原則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1.體現耕地占用稅法的立法宗旨,加強耕地保護。2.在概念上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持基本一致。3.在內容上與現行耕地占用稅政策保持銜接,基本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一致,并將行之有效的稅收政策上升為部門規章。4.在操作上按照稅法的規定,明確稅收征繳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為征收機關和納稅人提供便利,使稅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稅法中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一)關于納稅人
目前,占用耕地存在經批準占地和未經批準占地兩種情況。同時,經批準占地也存在批復文件中標明“建設用地人”和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情況。根據稅法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具體納稅人,《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申請批準用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第二條)。
(二)關于征收范圍
1.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為了從嚴保護耕地,并便于操作和理解,《征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復墾條例》有關精神,明確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占用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九條)。
2.關于“實際占用耕地”。考慮到實際占用耕地中既存在經批準占地,也存在未經批準占地,兩種占地都應征稅,《征求意見稿》明確稅法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第三條)。
3.關于“臨時占用耕地”。為了便于實際操作,《征求意見稿》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臨時占地的規定,明確稅法第十一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一般不超過二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同時明確稅法第十一條所稱依法復墾,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第十八條)。
4.關于“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等具體認定范圍?!墩髑笠庖姼濉穮⒄諊矣嘘P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對這些農用地的具體范圍進行了明確(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
5.關于“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關于稅法第十二條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具體認定范圍,《征求意見稿》沿用了《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三)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稅法沒有規定納稅地點,也沒有規定未經批準占用耕地以及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規范稅制和避免執行中產生爭議,《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地點為占用耕地所在地,并規定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相關部門認定損毀的當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四)關于減免稅的具體適用范圍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耕地占用稅現行政策執行的口徑為基礎,《征求意見稿》對稅法中規定減免稅的“軍事設施”“學?!薄坝變簣@”“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的具體范圍作了具體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五條)。
(五)關于部門協稅義務
為增強稅收執法可操作性,降低稅收執法風險,《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協稅義務,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占地等信息的具體內容,納稅人占地類型和面積的認定部門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六)關于《征求意見稿》的實施日期
考慮到稅法將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不影響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并與稅法相銜接,《征求意見稿》擬與稅法同步施行,同時廢止《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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