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的公告
發布時間:1996-06-20 |
為了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環境,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1996年7月1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現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0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繼續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
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辦法》。①根據這一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用于經常項目收支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于資本項目收支的外匯專用帳戶。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的外匯最高金額。
三、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可以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成為外匯指定銀行。
①已于1997年10月15日廢止,現執行《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