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匯發【2009】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發的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已被新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7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34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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