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更新時間:2009-02-26 10:03:20 點擊率: 373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030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同時辦法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因此,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進行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