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的手續
——更新時間:2010-01-08 09:31:21 點擊率: 42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屬備案類稅收優惠,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按規定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2、財務會計報表;3、各月職工工資表、社保繳交記錄;4、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