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過程中,以作價出資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享免征契稅優惠嗎?
——更新時間:2017-08-11 11:29:34 點擊率: 3946
案情簡介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某國有企業風險應對時發現,該企業屬于國有央企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金2.6億元,自有土地13萬平方米屬于無償劃撥土地,2014年國有央企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改制,該國有企業對自有劃撥土地評估增值計入資本公積,增加注冊資本金6700萬元,并將土地性質由劃撥土地變更為作價出資性質,同時辦理了新的土地使用證。企業認為本次改制,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屬的變更,應享受契稅減免優惠。風險應對人員認為,該企業對改制過程中的土地評估增值,變更了土地性質,由劃撥改為作價出資,不符合企業改組改制免征契稅情形,應按規定繳納相應契稅。
稅法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因此,風險應對人員認為,該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企業土地評估增值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按規定該企業不應享受契稅減免優惠,應補繳納土地契稅20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