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自2007年以來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然而,由于相關政策存在先后不統一的問題,不僅在征納雙方之間產生了爭議,而且還造成了地區之間、國地稅之間執行政策不統一的問題,給基層稅務機關帶來了執法風險。
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減稅政策不統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5萬元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繳營業稅中退還。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又規定,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當月應繳的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后月份減征。以上兩份文件的發文日期雖然都是2007年6月15日,而對營業稅減征的方式卻規定不一致,基層稅務機關究竟執行哪項規定,一直處于兩難境地。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統一。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究竟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在實際執行中,主要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作免稅收入處理,二是作不征稅收入處理,三是作征稅收入處理。這三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不僅在征納雙方之間產生了爭議,而且還造成了地區之間、國地稅之間執行政策不統一,企業稅負不公的問題。
改進建議
統一營業稅減征優惠的方式。針對現行安置殘疾人就業減征營業稅的方式不統一,以及各地在執行中存在不一致的問題,筆者建議,對營業稅的減征優惠應比照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方式辦理。即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繳的營業稅中退還,仍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這不僅使應減征的營業稅與應退還的增值稅優惠方式相統一,而且也使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享受的減免稅待遇相一致。
明確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其理由是,第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而財稅〔2007〕92號文件出臺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所以,安置殘疾人就業屬于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項目,對其按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和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優惠的精神。第二,符合財稅〔2007〕92號文件設計的初衷。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筆者認為,當時在設計最高限額時,就沒有考慮到要對該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自2008年起要對該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企業實際獲得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扶持每人每年最高只有26250元。所以,這不僅不符合當時文件設計的精神,而且也與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政策相悖。
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的性質,統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徹底解決稅企之間存在的爭議以及地區之間、國地稅之間執行政策不一致的問題,從而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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