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執行中,預算資金的調劑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同一部門的預算資金在同一功能分類科目下,人員經費在不同經濟性質分類科目間調劑的,或者公用經費在不同經濟性質分類科目間調劑的,或者項目支出在不同經濟性質分類科目間調劑的,由部門負責辦理;
(二)同一部門的預算資金,人員經費或者公用經費在不同功能分類科目間調劑的,或者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間調劑的,或者項目間調劑的,或者人員經費增加需要從本部門其他預算資金調劑的,由部門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核準后辦理;
(三)部門的預算資金與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間調劑,凡不涉及預算級次間變動或者部門新增項目的,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并向本級政府報告;
(四)不同預算級次間的預算資金調劑的,或者部門新增項目需要從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調劑的,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九十四條 年度預算確定后,部門、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關系或者預算級次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的同時,相應辦理預算及資產劃轉,具體劃轉辦法由財政部規定。
第九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九十七條 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九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據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據對賬工作。
決算各項數據應當以經核實的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會計數據為準,不得以估計數據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各部門、各單位決算應當列示結轉、結余資金。
第九十九條 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稱“預算數”,包括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數和上一年度結轉的預算數,應當分別單獨列示。
第一百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據,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并附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后,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一百零一條 各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制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報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一百零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清理核實的政府會計數據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等相關資料編制本級決算草案。
第一百零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對于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前辦理結算。
第一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決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決算數據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預算法、本條例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并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
第一百零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編制、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一百零九條 財政部派出機構對下列事項履行預算管理監督職責:
(一)所在地中央預算單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決算編制;
(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相關基礎資料及預算執行;
(三)中央預算收入執行和國庫業務;
(四)國家重大財政政策和中央重大項目預算執行;
(五)所在地中央預算單位支出績效;
(六)地方政府債務監督;
(七)財政部交辦的其他預算管理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督檢查;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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