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二)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
(三)填寫項目不齊全;
(四)涂改發票;
(五)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六)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七)開具票物不符發票;
(八)開具作廢發票;
(九)未經批準,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
(十)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
(十一)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十二)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十三)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十四)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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