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53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實行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8〕1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桶裝飲用水不屬于自來水,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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