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穗國稅函[2007]129號 | ||
2007-06-27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 ||
有效 | ||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統一廣州市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現將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參照《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國稅轉〔2004〕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丟失、被盜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方法
對納稅人丟失、被盜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票丟失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穗國稅轉〔2004〕398號)中有關普通發票丟失、被盜處理的規定執行。
三、發票違規行為的處理方法
對納稅人在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發票違規處罰規定〉的通知》(穗國稅發〔2006〕41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征收管理處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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