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明確硫磺適用稅率的通知 |
國稅函〔2007〕624號 |
成文日期:2007-06-07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硫磺適用稅率問題明確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經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從天然硫磺礦中開采得到的硫磺,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 〔1994〕第22號)中規定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經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從天然氣、原油等含硫物中經脫硫等工藝加工制得,不屬于非金屬礦采選產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鑒于目前我國進口和自行生產的硫磺中均是經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執行中硫磺的適用稅率為17%。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之前的納稅事項,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抄送: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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