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2008〕116號 |
成文日期:2008-01-29 |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利用廢渣生產白銀能否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7]17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6]20號)規定,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白銀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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