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是指非居民企業以自有或者租賃的船舶、飛機、艙位,運載旅客、貨物或者郵件等進出中國境內口岸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裝卸、倉儲等附屬業務。
非居民企業以程租、期租、濕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飛機取得收入的經營活動屬于國際運輸業務。
非居民企業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飛機,或者出租集裝箱及其他裝載工具給境內機構或者個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國際運輸業務收入,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執行(稅收協定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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