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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合同主體變更能否重新貼花?

——更新時間:2014-12-15 09:13:49 點擊率: 3865
      問:我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雙方已經繳納了印花稅。A公司與B公司是關聯公司,經三方協商同意:將我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的出租方變更為B公司,合同其他條款(包括租金)不變。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

  七、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與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以三方同意變更為由你公司與B公司簽訂,變更后的協議屬于與B公司重新簽訂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你公司變更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應重新貼花。你公司與A公司的合同按規定貼花,不能免除與B公司合同貼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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