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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 公告(2015)22號

——更新時間:2015-11-11 10:19:33 點擊率: 9830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舉報中心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后,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查處并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

列為督辦的檢舉案件,由舉報中心報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填制《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督辦函》(見附件3),連同檢舉材料一起轉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查處并督辦。對列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的檢舉案件,由舉報中心交由選案部門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上級國稅機關批示督辦并指定查辦單位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下轉處理。

(二)檢舉內容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作為一般案件,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查處。

(三)檢舉事項未提供具體稅收違法線索且無法聯系檢舉人補充線索資料的;檢舉人未提供被檢舉人的具體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無法明確被檢舉對象的。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或者提供新的有價值的線索以后,再進行相應處理。

(四)不屬于稽查局職責范圍的檢舉事項,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五)對索要發票以及無證經營的檢舉事項,可由稽查部門協調征管部門處理。

(六)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檢舉案件,再次檢舉的,可以作為重復案件并案處理。

(七)已經查結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線索、資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沒有價值的,國稅機關可以不再檢查。

第二十三條對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國稅機關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線索具體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可由監察部門和稽查部門一起組織實施一案雙查。

第二十四條上級國稅機關舉報中心對下級國稅機關申請督辦的重大檢舉案件,應當及時審查,提出辦理意見,報該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以后督辦。

第二十五條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舉報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國稅機關督辦、交辦或者向有關單位轉辦檢舉事項。

第二十六條檢舉事項的處理,應當在接到檢舉以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除外;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舉報中心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收到的檢舉事項審核呈批后,以《稅收違法檢舉案件交辦函》(見附件4)和《轉辦函》(見附件5)的形式,連同有關檢舉材料轉各承辦單位和其他單位或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及其舉報中心督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紙質督辦函后3個月內上報查辦結果;案情復雜無法在期限內查結的,承辦單位應填制《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申請》(見附件6)報督辦部門審批,督辦部門批準后應填制《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批復》(見附件7)交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根據批復可以延期上報查辦結果,并定期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上級不要求上報查辦結果的交辦案件,應當定期匯總上報辦理情況。

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辦或轉下級國稅機關查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紙質交辦函后3個月內將查辦結果報告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并回復舉報中心。國稅機關稽查局對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報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同時將階段性的查辦情況報告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并回復舉報中心。

第二十八條檢舉案件查結后,負責檢舉案件查處的國稅機關應根據舉報中心的報送要求,及時將查辦結果回復舉報中心。檢舉回復應對照檢舉材料反映的問題一一回應并詳細回復,回復內容應包括立案情況、被檢舉人基本情況、涉稅違法事實、查處結果、答復檢舉人情況,以及對檢舉材料涉及的但無法核實或查無問題的情況說明等。

第二十九條對實名檢舉案件,負責檢舉案件查處的國稅機關在案件查結后,可以應檢舉人的要求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告知的方式由負責檢舉案件查處的國稅機關視具體情況確定;如負責檢舉案件查處的國稅機關確定采取書面告知方式的,應填制《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書》(見附件8)送達檢舉人。

檢舉案件查結以前,不得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第三十條實名檢舉人對檢舉案件的受理和查處的答復方式、查處過程和結果,或不予獎勵和獎勵金額等不滿的,舉報中心和負責檢舉案件查處國稅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聽取檢舉人意見,并耐心解釋、正確引導和消除檢舉人的異議。

第三十一條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上報督辦的稅收違法檢舉案件查處情況時,舉報中心可根據案情需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核呈批后,以《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催辦函》(見附件9)的形式對檢舉案件進行催辦。

第三十二條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對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報告的督辦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認真審查。對于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檢舉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互聯網檢舉系統相關規定和要求處理。

第四章   檢舉事項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國稅機關其他部門收到的稅收違法檢舉材料,應當及時移交舉報中心。

第三十五條舉報中心和負責檢舉案件查處的國稅機關應設立檢舉管理臺賬,嚴格管理檢舉材料,須在檢舉管理臺賬上逐件登記檢舉事項主要內容,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基本情況及辦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稅收違法檢舉案件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七條國稅機關不得將收到的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對收到檢舉人提供的檢舉材料并已受理,檢舉人提出撤銷檢舉請求,并要求退回檢舉材料的,國稅機關應做好對檢舉人的保密工作,但不得將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對已開展檢查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對未轉辦處理的,可將有關檢舉材料按暫存待查或不再檢查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八條暫存待查的檢舉材料,若在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以后,可以銷毀。

第三十九條  督辦案件的檢舉材料應當確定專人管理,并按照規定承辦督辦案件材料的轉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四十條各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應加強對檢舉案件和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并按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的要求報送年度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報告等相關資料。

上級領導或部門要求專門報告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一條省國稅局稽查局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定期對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和表彰。各市(地)國稅局稽查局可根據本地實際工作情況,對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和表彰。

第四十二條  檢舉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參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權利保護

第四十三條  國稅機關及其舉報中心應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合法權利。

第四十四條  稅務人員與檢舉事項或者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檢舉人有正當理由并且有證據證明稅務人員應當回避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以后,予以回避。

第四十五條  稅務人員在檢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檢舉事項的受理、登記、處理及檢查、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檢舉材料。

(二)嚴禁泄露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檢舉情況透露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檢舉信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檢舉人的有關信息;對匿名的檢舉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鑒定筆跡。

(四)接待來訪檢舉應在指定專設的檢舉接待室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以保證正常辦公秩序。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檢舉有功人員,未經檢舉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稅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檢舉人同意,將檢舉人的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提供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稅務人員打擊報復檢舉人,視情節和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稅機關在檢舉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國稅機關應當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稅務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國稅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工作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下載:  1.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

                    2.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 

                    3.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督辦函

                    4.稅收違法檢舉事項交辦函

                    5.轉辦函

                    6.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申請     

                    7.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批復

                    8.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書

                    9.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催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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