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7]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19號)、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中明確規定,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根據法律修改情況,我局對《工商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號)附件《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再次進行了調整,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
2.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2017年9月)
工商總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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