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即將于5月1日施行的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與“懲罰性賠償”條款一樣,這一條款受到廣泛關注,被認為充分體現出新《商標法》加大商標保護力度的思路。
芝麻開花節節高
為了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和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都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
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由知識產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知識產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獲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
在采訪中了解到,在商標侵權案件審判實踐中,法定賠償的使用率非常高。江西省高院法官鄒征優告訴記者:“我主審的案件幾乎100%是按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的。”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陳志興向記者介紹了一組數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以2008年6月以來各級法院審理的1097件商標侵權案件為統計對象,發現各級法院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采用法定賠償的為1071件,占97.63%。在488件商標侵權有效案例判決中,法院判賠的平均金額為6.2萬元。
一方面,法定賠償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商標權利人獲賠數額整體偏低。正是基于這兩點,商標侵權案件的賠償問題是商標權利人和全社會關注的重點,法定賠償數額的多少更是重中之重。從《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啟動以來的媒體報道,可以清晰地看出這一點。
2012年1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經濟日報》報道的標題是《侵犯商標權賠償額將提高》,《人民日報》報道的新聞主標題是《商標侵權賠償額擬提至100萬元》。
2013年6月26日,新華社關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的新聞,標題是《商標侵權最高賠償額擬提至200萬元》。《人民日報》報道的標題是《商標侵權最高要賠200萬元》。
2013年8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法制日報》報道的標題為《法定賠償額調至三百萬》。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當天央視網的視頻報道標題為《商標法修正案今天通過 侵權賠償額上限升至300萬元》。
前后聯系起來進行觀察,發現,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由現行《商標法》中的50萬元,逐步提高到100萬元、200萬元,最后確定為300萬元,呈現“芝麻開花節節高”的走勢。與《專利法》的100萬元和《著作權法》的50萬元相比,新《商標法》的法定賠償數額是最高的。
300萬元數字之后的重要意義
法定賠償制度的確立,在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所得利益難以查清的情況下,為審判人員及時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法律依據。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喬萬里告訴記者,新《商標法》將法定賠償數額提高到300萬元,擴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在無法查明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許可使用費用時,可以更靈活地適用法定賠償保護商標權利人。他認為:“此條款還有一定象征意義,可以起到震懾侵權者的作用。”
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雷表示,這對商標權利人來說,肯定是一個利好消息。他介紹說,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法定賠償適用較多,但賠償額又過低,因此常常出現案件勝訴但賠償數額根本不夠支付訴訟成本的情況。他指出:“對于大額商品來說,50萬元的法定賠償肯定遠遠不夠彌補權利人所受的損失。”因此,他認為新《商標法》將法定賠償數額提高到300萬元,再加上懲罰性賠償條款,極大地增強了商標權人維權的信心,可以更好地幫助他們通過維權挽回實際的損失。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的相關說明中非常明確地指出,提高法定賠償數額上限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違法成本,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很多知識產權業內人士、商標權利人都認為,新《商標法》將商標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數額提高到300萬元,是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的重要體現,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建設創新型國家都具有重大意義。
具體適用有待實踐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張偉君指出,《商標法》的這一修改雖然給予法官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官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的時候,仍然需要根據案件事實、以“彌補損失”原則為限來計算,而不是任意性的,更不是懲罰性的。
張偉君分析說,事實上,即使現行《商標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為50萬元,在司法實踐中,雖然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法院也可以不適用法定賠償方式,而是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50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因此,這個法定賠償數額最高限額的提高是否真的會帶來侵權損害賠償額的提升,仍有待觀察。
鄒征優法官也告訴記者,作為一名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法官,法定賠償數額由原來的最高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并不意味著所有案件的判賠數額必定“水漲船高”。法官仍然需要辛苦工作,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實,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最終綜合各種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陳志興法官認為,法定賠償只是確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方式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其實更愿意引導權利人以“遭受損失”或者“侵權獲利”的方式來主張侵權賠償數額,畢竟這樣得出來的數據更有事實基礎。即使是在使用法定賠償的計算方式時,也應建立在“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具體的案件事實基礎上,而非由法官“拍腦門兒”決定。因此,歸結到一點,權利人的維權能力,尤其是證據收集能力需要提升。當然,立法部門、司法機關也應給予權利人適當的支持,如證據開示、證據保全等,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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