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交人員服務局出售外交館舍收入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49號)規定,外交人員服務局出售外交館舍收入視同國家財政撥款,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專款用于改造老館舍、公寓及附屬設施。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公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等66家社會團體為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單位,電網公益基金會、中國志愿服務基金會、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三家社會團體為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單位。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號)明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城市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并規定:在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繼續執行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明確,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所得稅政策如下:
⑴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①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②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③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④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⑤捐贈所得。
⑵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2008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74號發文)規定, 2008年華能國際匯總計算的實際利潤額負數,其所屬部分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應通過原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2009年度的預繳稅款。與華能國際存在類似情況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可參照這一規定處理。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火力發電企業有關項目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10號)規定:內蒙古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的主營業務是火力發電,其發電煤耗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的限制類規定情形,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其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是為其自身發電業務進行的技術改造,不屬于產生業務收入的對外營業項目,不能依據其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享受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規定: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將所擁有的土地發包給農場職工經營,屬于農場內部承包經營的形式,農場從家庭農場承包戶以“土地承包費”形式取得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收入,屬于農場“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其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
①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②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但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③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歸納上述政策的截至日為2009年12月10日,在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間,國家有關部門可能還要出臺相關政策,在匯算清繳過程中應該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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