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同時,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因此,從上述情況來看,該企業用銀行貸款建造的辦公樓,在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2萬元利息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并入辦公樓原值,通過計提折舊的方法逐期攤銷;而在交付使用后支付的10萬元利息,可以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進行稅前扣除。正是有了以上規定,作為同樣的利息支出,在扣除上還是有講究的,因此,納稅人只有正確區分不同的支出進行財務處理,才能使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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