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請問:如果會計利潤總額沒有完全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來計算,那么,該會計利潤需要調整嗎?是按照調整前還是調整后的利潤總額來計算扣除金額? |
回復意見: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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