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的安置房是否要視同銷售交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9-29 09:36:31 點擊率: 4892
問題內容:
房地產公司將開發的部份產品,作為取得土地的費用,給了原土地提供商,請問,在進行所得稅匯繳時,是否要將這部份房產視同銷售?如果視同銷售,那土地成本如何確認?請提供參考文件。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房屋作為取得土地的費用支付給土地提供商,已經改變了資產的權屬,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