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的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新法規定企業可以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未對殘值的具體比例做限制性規定。實行新法后對于實行新法前已提取折舊固定資產(以下簡稱老資產)的殘值如何處理,是按照新法調整還是延用執行原政策時確認的殘值?
答:基于實體法從舊的原則, 對2008年1月1日前已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確定按原政策執行,在稅務處理上不再調整。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