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核定征收是否依然要匯算清繳
——更新時間:2007-06-15 09:17:46 點擊率: 4696
問: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公司到年終時是否依然要匯算清繳?每個季度已經申報繳交了的。其稅率是按照年收入總額還是以收入總額乘以應稅所得率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準選擇“適用稅率”的呢?
答:(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納稅人按月或者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申報納稅。因此,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年終需要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辦法的,年終不需要匯算清繳。
(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7~20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 10~20
飲食服務業 10~25
娛樂業 20~40
其他行業 10~30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