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問題
——更新時間:2008-07-19 11:37:17 點擊率: 5114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問題
問題內容: 您好! 我是一家新辦企業公司的會計,對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存有一點疑問:比如我們公司5月份開業,月末記帳時會將當月的工資費用計入5月份的成本費用中,可是工資要6月20號才發放,我6月7號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是以零申報還是以6月份應該發給工人的工資額來申報呢?我查詢了個人所得稅法里說代扣代繳后應該在次月7日前繳入國庫,那按照這種規定的話我們6月7日前沒有發放工資給員工,應該以零申報,等7月7號的時候才申報6月20日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額來申報,8月7日前把代扣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但是從公司來講5月份帳務里已經確認為員工的工資為一項負債了,只是拖欠了員工的工資,如6月7號不申報5月份的工資是否是同時也拖欠了國家的稅款(如果隔兩月再發放員工工資的話會更加明顯) 可能實際操作中大家都有不同的變通方法,但還是希望能得到規范的操作方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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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取得所得時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所得時代扣代繳稅款,據此,貴公司應根據6月20日支付所得額確定5月所扣的稅款,在次月七日內(7月7日前)繳入國庫 ,各月依此類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