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2個人所得稅
4.2.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4.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1999]45號)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2.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決定有關稅收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63號)
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省地稅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獎勵或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以后年份繼續以股份分紅形式獎勵或分配給予員工,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經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4.2.4《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6]6號)
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3營業稅
4.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10號)
為了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本通知所說的技術轉讓,是指有償轉讓專利與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的行為。
科研單位轉讓技術,應持各級科委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照顧。
4.3.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4.3.3《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 (粵府[2006]123號)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3.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二)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科技園內孵化場地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印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4.3.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資格;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4.4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4.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具體條件與營業稅相同)
4.4.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具體條件與營業稅相同)
4.4.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等14項規章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函[2002]453號)
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或者新購置房產的,從房屋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對按規定免征期滿但納稅仍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縣稅務機關審批,可繼續定期給予減免城市房地產稅。
4.4.5《廣東省促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粵府[2006]123號)
屬于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后,根據國家政策加以完善。
4.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4.5.1隨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減免而減免,但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優惠政策的,不予減免。
4.5.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發[1994]038號)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按照國務院將要下發的通知執行,在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征收。
5.簡化自主創新企業涉稅業務工作流程
5.1新辦自主創新企業辦理稅務登記享受稅務機關的“一站式”服務,當場辦理完畢。
5.2自主創新企業申請核準或審批的涉稅事項,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并嚴格按照辦稅服務承諾時限辦結。
5.3簡化政策性優惠的審批程序,除國家規定的必須由省、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業務事項外,其他各項審批事項(如高新技術企業、軟件產品等)政策性優惠的審批權限均下放各基層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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