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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4) 財庫[2015]192號

——更新時間:2015-10-27 03:14:32 點擊率: 6780

    第五十條  總會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會計報表:
  一、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表應當按旬、月度和年度編制,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支情況表和專用基金收支情況表應當按月度和年度編制,收入支出表按月度和年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附注應當至少按年度編制。旬報、月報的報送期限及編報內容應當根據上級政府財政具體要求和本行政區域預算管理的需要辦理。二、總會計應當根據本制度編制并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報表,切實做到賬表一致,不得估列代編,弄虛作假。

三、總會計要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種類、格式、內容、計算方法和編制口徑填制會計報表,以保證全國統一匯總和分析。匯總報表的單位,要把所屬單位的報表匯集齊全,防止漏報。

第五十一條 總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的編制說明
  (一)本表“年初余額”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內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額”欄內。

(二)本表“期末余額”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資產類項目。
  (1)“國庫存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存放在國庫單一賬戶的款項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國庫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國庫現金管理存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實行國庫現金管理業務持有的存款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其他財政存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持有的其他財政存款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財政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有價證券”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持有的有價證券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有價證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在途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持有的在途款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在途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預撥經費”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轉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預撥經費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預撥經費”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借出款項”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借給預算單位尚未收回的款項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借出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應收股利”項目,反映政府期末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9)“應收利息”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收回應收利息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和“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應收利息”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數填列。

(10)“與下級往來”項目,正數反映下級政府財政欠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金額;負數反映本級政府財政欠下級政府財政的款項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與下級往來”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期末余額如為借方則以正數填列;如為貸方則以“-”號填列。

(11)“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收回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的本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應收本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收回的主權外債轉貸款的本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收本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4)“股權投資”項目,反映政府期末持有的股權投資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股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5)“待發國債”項目,反映中央政府財政期末尚未使用的國債發行額度。本項目應當根據“待發國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負債類項目。

(16)“應付短期政府債券”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償還的發行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的政府債券的本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下的“應付本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7)“應付利息”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支付的應付利息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短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期末余額,以及屬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18)“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支付的國庫集中支付結余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與上級往來”項目,正數反映本級政府財政期末欠上級政府財政的款項金額;負數反映上級政府財政欠本級政府財政的款項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與上級往來”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20)“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1)“應付代管資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尚未支付的代管資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代管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2)“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承擔的1年以內(含1年)到償還期的非流動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及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分析填列。

(23)“應付長期政府債券”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長期政府債券的本金金額及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政府債券的應付利息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4)“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的本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5)“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主權外債轉貸款的本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6)“借入款項”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借入款項的本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借入款項”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7)“其他負債”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承擔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的其他負債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3.凈資產類項目。

(28)“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滾存的一般公共預算結轉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9)“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滾存的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0)“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滾存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1)“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滾存的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2)“專用基金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滾存的專用基金結余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專用基金結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3)“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預算周轉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預算周轉金的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預算周轉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5)“資產基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持有的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等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資產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6)“待償債凈資產”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期末因承擔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等負債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待償債凈資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二、收入支出表的編制說明
  (一)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時,應將本欄改為“上年數”欄,反映上年度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一致,應對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編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年數”。

(二)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結轉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年初各類資金結轉結余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年初結轉結余”應當根據“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年初結轉結余”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年初結轉結余”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年初結轉結余”應當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專用基金的“年初結轉結余”應當根據“專用基金結余”科目的年初余額填列。

2.“收入合計”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各類資金的收入合計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收入合計”應當根據屬于一般公共預算的“本級收入”、“補助收入”、“上解收入”、“地區間援助收入”、“債務收入”、“債務轉貸收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調入資金”各行項目金額的合計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收入合計”應當根據屬于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本級收入”、“補助收入”、“上解收入”、“債務收入”、“債務轉貸收入”和“調入資金”各行項目金額的合計填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合計”應當根據屬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本級收入”項目的金額填列;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收入合計”應當根據屬于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本級收入”項目的金額填列;專用基金的“收入合計”應當根據屬于專用基金的“本級收入”項目的金額填列。

3.“本級收入”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各類資金的本級收入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本級收入”應當根據“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本級收入”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本級收入”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本級收入”應當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專用基金的“本級收入”應當根據“專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4.“補助收入”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各類資金的補助收入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補助收入”應當根據“補助收入”科目下的“一般公共預算補助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補助收入”應當根據“補助收入”科目下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補助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5.“上解收入”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各類資金的上解收入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上解收入”應當根據“上解收入”科目下的“一般公共預算上解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上解收入”應當根據“上解收入”科目下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上解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6.“地區間援助收入”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地區間援助收入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地區間援助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7.“債務收入”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債務收入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債務收入”應當根據“債務收入”科目下除“專項債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債務收入”應當根據“債務收入”科目下的“專項債務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8.“債務轉貸收入”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債務轉貸收入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債務轉貸收入”應當根據“債務轉貸收入”科目下“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轉貸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債務轉貸收入”應當根據“債務轉貸收入”科目下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9.“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調用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0.“調入資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取得的調入資金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調入資金”應當根據“調入資金”科目下“一般公共預算調入資金”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調入資金”應當根據“調入資金”科目下“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資金”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1.“支出合計”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各類資金的支出合計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支出合計”應當根據屬于一般公共預算的“本級支出”、“補助支出”、“上解支出”、“地區間援助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債務轉貸支出”、“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調出資金”各行項目金額的合計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支出合計”應當根據屬于政府性基金預算的“本級支出”、“補助支出”、“上解支出”、“債務還本支出”、“債務轉貸支出”和“調出資金”各行項目金額的合計填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合計”應當根據屬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本級支出”和“調出資金”項目金額的合計填列;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支出合計”應當根據屬于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本級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列;專用基金的“支出合計”應當根據屬于專用基金的“本級支出”項目的金額填列。

12.“補助支出”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各類資金的補助支出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補助支出”應當根據“補助支出”科目下的“一般公共預算補助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補助支出”應當根據“補助支出”科目下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補助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3.“上解支出”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各類資金的上解支出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上解支出”應當根據“上解支出”科目下的“一般公共預算上解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上解支出”應當根據“上解支出”科目下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上解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4.“地區間援助支出”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地區間援助支出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地區間援助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5.“債務還本支出”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債務還本支出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根據“債務還本支出”科目下除“專項債務還本支出”以外的其他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根據“債務還本支出”科目下的“專項債務還本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6.“債務轉貸支出”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債務轉貸支出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債務轉貸支出”應當根據“債務轉貸支出”科目下“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轉貸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債務轉貸支出”應當根據“債務轉貸支出”科目下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7.“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安排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金額。本項目根據“安排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8.“調出資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發生的各類資金的調出資金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調出資金”應當根據“調出資金”科目下“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調出資金”應當根據“調出資金”科目下“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調出資金”應當根據“調出資金”科目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出資金”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19.“增設預算周轉金”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期設置和補充預算周轉金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預算周轉金”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20.“年末結轉結余”項目,反映政府財政本年末的各類資金的結轉結余金額。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年末結轉結余”應當根據“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年末結轉結余”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年末結轉結余”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年末結轉結余”應當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專用基金的“年末結轉結余”應當根據“專用基金結余”科目的年末余額填列。

三、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表的編制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收入”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表的編制說明
  (一)“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表的編制說明
  (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收入”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本級支出”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六、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說明
  (一)“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七、專用基金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說明
  (一)“專用基金收入”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專用基金收入”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二)“專用基金支出”項目及所屬各明細項目,應當根據“專用基金支出”科目及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八、附注

總會計報表附注應當至少披露下列內容:
  (一)遵循《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四)或有負債情況的說明;

(五)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的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總會計年度報表,反映年度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和財務狀況。總會計參與或具體負責組織下列決算草案編審工作: 

一、參與組織制定決算草案編審辦法。根據上級政府財政的統一要求和本行政區域預算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終收支清理、數字編列口徑、決算審查和組織領導等具體要求,并對財政結算、結余處理等具體問題制定管理辦法。 

二、根據上級政府財政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政府財政總決算統一表格。

三、辦理全年各項收支、預撥款項、往來款項等會計對賬、結賬工作。 

四、對下級政府財政布置決算草案編審工作,指導、督促其及時匯總報送決算。 

五、審核、匯總所屬財政部門總決算草案,向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轄區匯總的財政總決算草案。

六、編制決算說明和決算分析報告,向上級政府財政匯報決算編審工作情況,進行上下級政府財政之間的財政體制結算以及財政總決算的文件歸檔工作。

七、各級政府財政應將匯總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及時報本級政府審定。各級政府財政應按照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將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的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逐級及時報送備案。計劃單列市的財政決算,除按規定報送財政部外,應按所在省的規定報所在省。

具體的決算編審工作,按照財政決算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總會計采用的會計信息管理系統必須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核算方法,并與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業務系統相銜接,不斷提高賬務處理的自動化程度。

第五十四條  各級總會計不得直接在會計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改登記有誤的賬簿信息,應當采取沖銷法或補充登記法重新填制調賬記賬憑證,復核無誤后登記會計賬簿。

第五十五條  信息系統儲存的總會計原始數據應當由專人定期備份至專用存儲設備。保存電子會計數據的存儲介質應當納入容災備份體系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會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各級總會計應加強對各項財政業務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對于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或按程序反映。

第五十七條  各級總會計應加強對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單位的用款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序反映。

第五十八條  各級總會計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以及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按規定向審計、監察部門,以及上級政府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未特殊規定的一般會計處理方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會計檔案的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贈款的會計核算不適用本制度。

第六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不同類型資金活動根據管理需要可單獨設賬核算。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與本制度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本地區總會計有關具體核算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7號)、《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庫〔2001〕5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財庫〔2002〕39號)、《地方財政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年終預算結余資金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庫〔2003〕126號)、《財政部關于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財政總預算會計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財庫〔2006〕25號)、《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庫〔2006〕27號)、《財政部關于應發未發國債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會計核算的通知》(財庫〔2007〕117號)、《財政部關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會計核算的通知》(財庫〔2007〕123號)、《財政部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會計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8〕59號)、《財政部關于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后有關賬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庫〔2008〕103號)、《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財庫〔2009〕19號)、《財政部關于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后涉及有關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財庫〔2010〕141號)、《統借自還主權外債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庫〔2011〕183號)、《財政部關于地區間援助資金會計核算的通知》(財庫〔2012〕157號)、《財政部關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會計核算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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