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在线-国产精品九九热-亚洲天堂日本-久草午夜视频|www.wanqur.com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稅率查詢
財稅專題
會計之家
部門法規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更新時間:2015-08-28 03:37:13 點擊率: 11514

    七、個人勞務所得
     (一)執行業務(獨立個人勞務)
       1、一方居住者(居民)在另一方因執行業務(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活動所取得的所得,有下列情況之一,另一方可以課稅:

(1)該居住者(居民)為執行活動而在另一方有固定處所。但另一方僅就歸屬于該固定處所的所得課稅。

(2)該居住者(居民)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居留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但另一方僅就該居住者(居民)在另一方執行該等活動而取得的所得課稅。

2、本協議所稱執行業務(獨立個人勞務),指具有獨立性質的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等活動,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及會計師等獨立性質的活動。

(二)受雇勞務
       一方居住者(居民)因受雇而在另一方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時,僅由該一方課稅:
       1、該居住者(居民)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居留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2、該項報酬非由為另一方居住者(居民)的雇主所給付或代表雇主給付。

3、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三)董事報酬
       一方居住者(居民)因擔任另一方居住者(居民)公司董事職務而取得報酬及其他類似給付,另一方可以課稅。

(四)表演人及運動員
       1、一方居住者(居民)為表演人,如音樂家或戲劇、電影、廣播、電視演藝人員,或為運動員,在另一方從事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不受有關執行業務(獨立個人勞務)及受雇勞務規定的限制。2、表演人或運動員從事個人活動的所得,如不歸屬于該表演人或運動員本人而歸屬于其他人,活動舉行地的一方可以課稅,不受有關營業利潤、執行業務(獨立個人勞務)及受雇勞務規定的限制。

3、表演人或運動員在一方從事活動所取得的所得,如該活動完全或主要由雙方或任一方的公共服務部門所資助,或基于公益慈善目的所舉辦,該一方應予免稅。

(五)養老金
       因過去雇傭關系,源自一方而給付予另一方居住者(居民)的養老金或其他類似給付,及依一方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給付予另一方居住者(居民)的養老金或其他給付,僅由該一方課稅。

(六)公共服務
       一方公共服務部門給付予其派駐另一方為該等部門提供勞務的一方人民的報酬,僅由派駐方課稅。但為一方公共服務部門所經營的事業提供勞務而取得的薪津、工資或其他類似報酬及養老金,不適用本規定。

(七)學生
       學生專為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在一方停留,且在停留該一方時或之前為另一方的居住者(居民),其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而取得的所得,該一方應予免稅。

八、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的所得人如為一方居住者(居民),經由其所得來源的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或固定處所執行業務(從事獨立個人勞務),且與該所得給付有關的權利或財產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有實際關聯時,應適用有關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獨立個人勞務)的規定。

九、消除雙重課稅方法
     (一)在臺灣
       臺灣居住者(居民)取得來自大陸的所得,依本協議規定在大陸就該所得繳納的稅額,應準予扣抵大陸對該居住者(居民)所課征的稅額(如系股利(股息),不包括用以發放該股利(股息)的利潤所繳納的稅額)。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臺灣依其稅務規定對該所得課征的稅額。

(二)在大陸
      1、大陸居住者(居民)從臺灣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協議規定在臺灣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住者(居民)征收的大陸稅收中抵免。但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大陸稅務規定計算的稅額。

2、從臺灣取得的所得是臺灣居住者(居民)公司給付予大陸居住者(居民)公司的股利(股息),而大陸居住者(居民)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給付股利(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該項抵免應考慮給付該股利(股息)公司就該項所得繳納的臺灣稅收。

十、非歧視待遇
       (一)一方的居住者(居民)在另一方所負擔的稅收或相關要求,不應較另一方的居住者(居民)在相同情況下,負擔不同或較重的任何稅收或相關要求。

(二)一方企業在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另一方對該常設機構不應課征較從事相同活動的另一方企業不利的稅收。

(三)一方企業給付予另一方居住者(居民)的利息、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款項,在計算該企業應課稅利潤時,應與在相同情況下給付該一方居住者(居民)同樣準予減除(扣除)。

(四)一方企業的資本全部或部分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另一方居住者(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者,該企業不應較該一方其他類似企業負擔不同或較重的任何稅收或相關要求。

(五)非歧視待遇規定不應解釋為一方給予其居住者(居民)的稅收優惠或抵免稅規定,應同樣給予另一方的居住者(居民)。

(六)前述規定僅適用于本協議適用的稅目(稅種)。

十一、相互協商
       (一)任何人如認為一方或雙方的行為,導致或將導致對其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課稅時,可以不論各自救濟規定,向其為居住者(居民)一方的稅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此項申訴應于首次接獲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課稅通知起三年內提出。

(二)一方稅務主管部門如認為該申訴合理,且其本身無法獲致適當的解決,應致力與另一方稅務主管部門相互協商解決,以避免發生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課稅。達成的協商決定應予執行,不受各自規定的期間限制。

十二、信息交換
     (一)一方依本協議所取得的任何信息,應比照該一方依有關規定取得的信息作密件處理,且僅能提供給與本協議規定稅目(稅種)的核定、征收、執行、行政救濟有關人員或部門。上述人員或部門應僅為前述稅務目的而使用該信息,包括不得將該信息用于刑事案件。

(二)前述規定不得解釋為一方有下列義務:
       1、執行與一方或另一方有關規定或行政慣例不一致的行政措施。

2、提供依一方或另一方有關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的信息。

3、提供可能泄露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專業秘密或貿易過程的信息,或有違公共政策的信息。

4、執行自動或自發性信息交換。

十三、其他規定
     (一)一方居住者(居民)或與該居住者(居民)有關的人,以取得本協議的利益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者,該居住者(居民)不可以享受本協議規定的減稅或免稅。

(二)本協議不應被解釋為排除一方執行其關于防止規避稅負的規定及措施。如上述規定導致雙重課稅時,雙方稅務主管部門應相互協商,以避免雙重課稅。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