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繼續對光伏發電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太陽能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規定予以退還的增值稅,可遞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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