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一系列的涉及增值稅的新政策。這些新政策有的是針對新的征管環境出臺的全新政策。有的是對以前的老政策進行修訂/更新。有的是對一直未明確的政策現在給予明確。那么企業財務人員應該及時學習新政,及時對原有的知識進行更新升級。準確的理解,精準的運用新政。唯有如此才能讓2016年及以后財稅工作不踏入誤區,才能在政策運用層面將風險降至最低。以下列舉2015年增值稅部分新政,并對其風險進行簡單識別。其他新政請自行檢索學習。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還是審核認定?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2015年新政要點: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五、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防控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告別審核認定,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同時文件規定,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在以前審批制下,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登記制下,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當月1日或次月1日作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應根據新政并結合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作出最適合企業的政策選擇。
二:稅務登記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才是一般納稅人?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2015年新政要點:一、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防控風險:企業在涉稅管理方面,以前識別一般納稅人采用稅務登記證件上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為準。那么按照新政策企業應該要更新涉稅資料管理,對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識別,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為準。如果不更新政策,還是以相關證件要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就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同時根據三證合一的政策出臺,74號文第二條對稅務證照作出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三: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進項不能抵扣?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
2015年新政要點: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防控風險:新政出臺前,企業對此認為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進項不能抵扣,那么現在新政出臺后,是否此期間的進項都可以抵扣了?如果這么理解又進了另外一個誤區。這個誤區就是: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都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仔細看下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準確更新政策,準確掌握政策才能不讓企業走入誤區。
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能放棄減稅?不能開具專票?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2015新政要點: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防控風險:及時學習更新新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增值稅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不一致沒有風險?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
2015新政要點:
一:稅收風險分析評估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存在購進、銷售貨物(服務)品名明顯背離,虛假填列納稅申報表特定項目以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等異常情形的,應及時約談納稅人。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進行調查核實。尚未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異常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凡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規定的,一律作進項稅轉出。
防控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通知》,企業在增值稅發票管理上需要更加嚴格管理。納稅人取得購進的發票的品名與開具銷售發票的品名應該保持一致。比如一般商貿企業進和銷基本要一致。比如買的是豆腐肯定不能開成賣豬肉或者賣電腦。生產加工企業的話,其進和銷也要有一定的邏輯關系。購進的是棉花肯定不能賣出去的是棉花糖。所以企業應該從進項兩個方面入手。從自身(銷項)方面嚴格如實按照銷售品名開具,不能按照客戶的要求開具,也不能任性的開具品名。認為只要金額對了就行。從上游(進項)管理方面嚴格審核取得的發票,并加強和對方的溝通。不是只要金額對了,認證通過了就行了。什么品名之類的不去關注。雖然政策寫的是明顯背離,但是此通知也間接說明了進項品名不一致的問題比較嚴重,所有企業就要加強對這塊的風險管理。
六:增值稅發票系統不能開具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
2015年新政要點: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行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為了滿足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需求。
防控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以后企業在日常以后中可能會開具增值稅電子發票。那么企業針對這個情況要熟悉,企業自身也要做好相關增值稅電子發票的管理。防控企業因對政策的不熟悉發生稅務誤區。
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還是執行老政策?
條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2015年新政要點: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誤區識別:根據財稅[2015]78號文件,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注重企業涉稅風險管控。不要走入政策誤區。
1:注意調整優惠政策變化:原來政策優惠政策分為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財稅〔2015〕78號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優惠政策。
2:注意自身適用退稅檔次:檔退稅比例即100%、70%、50%、30%,和原資源綜合利用有變化,企業應該按照新政操作。
3:注意核算方式:稅人對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勞務,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單獨核算。
八:行業標準變動對增值稅相關政策沒有影響?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2015年新政要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中,有機肥料按《有機肥料》(NY525—2012)標準執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標準執行,生物有機肥按《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標準執行。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不得享受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上述有機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最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防控風險:此項政策雖然是某些特殊行業的政策,但是給我們企業財稅人員的啟示就是。及時關注涉及很行業的政策,且對行業政策執行的標準文件的變動更新也要及時關注。因為如果企業只是學習了新政并未對文件涉及的標準進行更新學習。就相當于按照老的標準來操作新的稅收政策。由此造成企業錯誤的使用了稅收政策,是企業走入了財稅的誤區。因此企業必須對涉及稅收政策的行業標準加以關注并及時更新,同時結合新政開展日常稅務管理。
九:增值稅連續零申報對企業沒有影響?
條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
2015新政要點:五、關于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不能評為A級。正常原因是指:季節性生產經營、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等正常情況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報視同連續3個月。
防控風險:自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稅局在很多政策方面制定了相應納稅和納稅評定級別掛鉤的政策。目的是為了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那么對于增值稅連續零申報,企業人員一向的態度是稅局管不過來,我們企業小要管也管不到我們企業。對于增值稅連續申報相關后果未有考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文件規定,企業應該遵從稅法,如實納稅,加強增值稅申報管理。對于出現的連續零申報,主動去識別是正常原因還是非正常原因。對于正常原因要強化和稅局溝通工作。
十:構成附屬設備的電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條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采掘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稅[2015]117號)
2015年新政要點:
一、煤炭采掘企業購進的下列項目,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巷道附屬設備及其相關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二)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
二、本通知所稱的巷道,是指為采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動力供應、瓦斯治理等而掘進的通道,包括開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開拓巷道,是指為整個礦井或一個開采水平(階段)服務的巷道。所稱的巷道附屬設備,是指以巷道為載體的給排水、采暖、降溫、衛生、通風、照明、通訊、消防、電梯、電氣、瓦斯抽排等設備。
防控風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初看此政策認為電梯不能抵扣進項。但是結合財稅[2015]117號文件,對于煤炭采掘企業用于除開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設和掘進,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礦生態恢復的應稅貨物、勞務和服務。此時的電梯是可以抵扣進項的。(此處說的是構成構建物附屬設施的電梯,當然從事電梯銷售的電梯進項當然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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