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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關于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相關問題

——更新時間:2009-07-20 04:21:15 點擊率: 4676

問題內容:

    如果我公司購買了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那我公司能抵扣么,對方是在2009.1.1之前購買的。(最好有相關文件告知)謝謝!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購買對方在09年1月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取得的是普通發票,對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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