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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的會費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18-04-17 04:26:52 點擊率: 4917

      近日,有朋友問,他們成立了一個地方性的律師行業協會,不知會費收入是否需要繳增值稅? 

      我們先來看看增值稅有什么相關的政策規定: 

      財稅〔2016〕68號: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非常有意思的是,都是根據上面這個文件,實際工作中就推導出了兩種完全相反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因為律師協會不屬于文件中所列舉的社會團體,所以應該征稅。 

      第二種意見是,因為律師協會和文件中所列舉的社會團體是類似的,所以也應該參照該文件,不征收增值稅。 

      具體是否應該征增值稅?我們可以做進一步分析: 

      仔細研讀68號文件,我們應該特別注意一句話,那就是上述各個組織收取的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重點不僅僅在于列舉的單位,還應該看到,只要是屬于非經營的活動,就不應該征收增值稅。 

      那么律師協會的會費是否屬于經營活動呢?我們不要局限于眼前這一個文件,把目光看遠一些,看一看營業稅時代是如何界定的。 

      我們看看財稅字[1997]63號:“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法規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我們要特別關注的是,文件中是不征收營業稅,而不是免稅。免稅是在征稅范圍內,但出于各種原因而免了,不征稅是就不在征收范圍之內。 

      要知道,營改增之前,但凡是經營活動,增值稅和營業稅是劃江而治,各管一片。營改增之后,是增值稅一統江湖,把原先營業稅的范圍全部接管了,但是我們要注意,營改增只是改了稅種,并不是擴充了征稅范圍,把原本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非經營活動也納入麾下。 

      由此可知,社會團體按標準收取的會費在營業稅時代就是不征稅的,一個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項目,在營改增后,如果突然變成一個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從票據上講,經營活動是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不論是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會費收入應該用什么發票呢?這是有相關文件規定的: 

      財綜2010年1號第八條第四款: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 

      可見,會費收入不需要用增值稅發票,而是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收據。 

      還有人指出,增值稅的稅目稅率表中,在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中,有一個會員權。難道這不應該是會員費征收增值稅的的一個強有力的佐證嗎?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會員權是在銷售無形資產這個稅目中,這么我們都有親身的體會,現在很多經營場所收費辦張會員卡,會員消費可以打折扣,這是一種經營促銷活動。這個會員權的收費肯定是應該征收增值稅的。它和社會團體的會員費是有本質區別的,不能因為都有“會員”兩個字就混為一談。 

      社會團體的會員費,不是想收就收的,如何收取是有明確的政策規定的。 

      民發(2014)166號規定: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律師協會的按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屬于經營行為,不應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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