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對外銷售電器一批,客戶收貨后發現質量問題,我公司將用同款電器進行賠償,同時原機器也不再收回。賠償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參照《青島市國稅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青國稅函〔2002〕263號)規定,企業實行“三包”免費為客戶提供的配件應按視同銷售規定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因已銷商品質量問題而無償賠付的同款電器,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均應進行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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