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管理,更好地發揮出口退稅支持外貿發展的職能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現予重新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13日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管理,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出口退稅支持外貿發展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出口稅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稅機關應按照風險可控、放管服結合、利于遵從、便于辦稅的原則,對出口退(免)稅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評定所轄出口企業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標準
第五條 一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生產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企業的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評定當年,下同)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凈 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二)外貿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60%。
3.持續經營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新設立企業的情況除外)。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30%。
3.上一年度申報從事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出口退稅額,大于該企業全部出口退稅額的80%。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二)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三)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
(四)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五)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第八條 一類、三類、四類出口企業以外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二類。
第三章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及調整
第九條 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評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實施對應的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條 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的當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僅生產企業填報,樣式見附件1)、《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樣式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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