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2007〕461號 |
成文日期:2007-04-29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魯地稅發〔2007〕35號)收悉,批復如下: 《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財綜〔2001〕94號)規定,水利工程水費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因此,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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