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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

——更新時間:2015-08-31 04:07:41 點擊率: 11016

      第二十六條  稅務總局承擔以下稅源監控:

(一)組織、協調、指導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稅源監控工作;

(二)明確監控重點,確定適合全國聯動的監控事項,組織建立指標模型,設計并完善稅源監控機制和模式;

(三)匯總、比對分析、發布企業集團的重要稅源監控相關信息;

(四)組織實施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稅源監控重要事項應對和處理;

(五)稅源監控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承擔以下稅源監控:

(一)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和任務,開展稅源監控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工作;

(三)進一步明確監控重點,確定適合本地聯動和主管稅務機關自主實施的監控事項,參與測算指標技術標準、數據分析模型、監控機制和模式的設計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匯總、比對分析、傳遞稅源監控相關信息;

(五)按照上級機關要求,實施稅源監控事項應對和處理;

(六)落實上級機關要求的其他稅源監控相關工作。

第二節  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對采集的企業風險管理信息進行整理,查找企業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履行其他涉稅義務過程中存在的涉稅風險。

第二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按行業、集團、區域特點及特定涉稅事項等標準選取風險識別對象,選擇對應的風險特征庫,通過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計算機風險識別,并對識別出的結果進行人工比對校驗,鑒別篩選出重要風險點。

第三十條  稅務總局負責開發維護企業稅務風險識別系統,按統一標準統籌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工作;負責匯總企業相關風險信息,組織開展行業、集團、區域以及特定涉稅事項的風險識別。

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風險識別工作;也可根據自身工作規劃,通過匯總轄區內的成員企業相關風險信息,組織開展風險識別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風險識別工作,并結合稅收日常管理,開展對轄區內成員企業的風險識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識別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界定,確定風險發生的概率及頻率,分析可能發生的風險產生的原因、條件及后果和影響,并進行風險等級排序,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提醒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防控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

第三十二條  風險評估采用計算機評估和人工評估、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定期評估和臨時評估、事后評估和實時評估相結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條  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行業、集團、區域和特定涉稅事項的風險評估工作。

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上級交辦的風險評估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成員企業的風險評估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風險評估工作,并結合稅收日常管理,開展對轄區內成員企業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章  遵從應對

第三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要求,對收集的企業稅收風險信息以及遵從引導、遵從管控等環節反映的企業涉稅風險情況在判別、評估基礎上,對企業納稅遵從風險實施針對性管理。

第一節實施針對性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風險等級,對企業實施針對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納稅服務、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反避稅調查等。

第三十六條  對遵從意愿和遵從能力都較高的低風險企業,可以通過提供優質納稅服務等措施,努力為企業提供辦稅便利。

第三十七條  對有遵從意愿但遵從能力較低的中等風險企業,可以通過引導和幫助的方式,采取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等措施,告知企業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幫助企業分析產生風險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八條  對遵從意愿較低、遵從風險大的高風險企業,可以采取反避稅調查等方式控制稅務風險。

第三十九條  在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反避稅調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移送稽查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稅務總局統籌實施針對性風險管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根據稅務總局的部署開展工作。

第二節反饋和改進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風險管理的效果和效率進行評價,將風險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反饋至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我遵從水平;反饋給稅收法規和政策部門,促進完善稅收政策;反饋給一線征管部門,持續改進日常稅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風險管理各個階段發現的問題和改進建議提示給企業,并對企業進行跟蹤管理,輔導和監督企業及時改進。

對持續、反復出現同類遵從問題的,應及時調高企業風險等級,調整風險應對策略,并會同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實施重點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歸納成員企業風險管理中共性問題和行業特征,并反饋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將定期匯總處理各地反饋情況,及時更新風險特征庫。

第三節  遵從報告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統一規范內容對企業納稅遵從情況進行評價,形成遵從報告。遵從報告包括企業稅務遵從責任報告和稅務機關服務和管理總結以及對企業遵從評價報告,原則上按年度開展。也可針對專門事項,進行專項稅收遵從評價。

第四十五條  稅務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年度遵從報告工作,收集企業集團的稅務遵從責任報告。

省以下稅務機關按照統一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成員企業稅務遵從報告工作,收集成員企業的稅務遵從責任報告。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按統一要求對重點企業進行遵從評價,形成遵從報告,由省稅務機關匯總后上報稅務總局。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將遵從評價情況與企業的稅務遵從責任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并處理。

第四十八條  稅務總局以企業集團為單位結合集團責任報告和各級稅務機關的遵從評價報告進行綜合遵從評價,反饋企業集團,并發布給各地稅務機關。

第五章  遵從保障

第一節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及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統一標準,開展對企業涉稅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處理及應用工作,構建大企業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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