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13〕7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的規定,并依據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請示》(商公平發〔2013〕60號),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3月29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二、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壬基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310。
三、反傾銷稅的稅率和征收辦法繼續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稅委會〔2007〕2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決定由商務部對外公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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