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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理指南

——更新時間:2012-11-05 09:27:02 點擊率: 3855

    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政策依據
  有關非營利組織免稅待遇及資格認定的規定包括: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
  3.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10〕24號);
  4.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法〔2012〕108號)(見附件1)。
  二、非營利組織免稅待遇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經認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條件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該非營利組織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據市統計局統計,廣州市城鎮單位2011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7,473元),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申請時間
  認定機構每年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一次認定。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市級、區級非營利組織,應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區(縣級市)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的相關資料。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期滿的(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有效期為5年),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區(縣級市)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審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如市級、區級非營利組織的2012年度免稅資格在2013年1月1日~2月28日申請;已具有2008年度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將于2012年底期滿,非營利組織應在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內申請復審。以此類推。
  五、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受理機關
  在我市市級、區(縣級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其免稅資格申請由各區(縣級市)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六、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需報送的資料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單位,需報送以下材料:
  1.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須填報《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五份,申請復審的非營利組織,須填報《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復審申請表》(見附件3)一式五份;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5.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當年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報送當年度情況;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內容應包含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應納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當年度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報送當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7.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申請前年度下半年或當年設立的非營利組織無須提供;
  8.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報送的復印件均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七、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1.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2.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的,不可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3.非營利組織當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4.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5.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沒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沒有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主管稅務機關將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各單位可到附件下載《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復審申請表》。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事宜有疑問的,可致電各受理機關咨詢電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12366)咨詢。

  附件: 附件1:穗財法[2012]108號.tif
  附件: 附件2:廣州市非營利組織 年度免稅資格申請表.doc
  附件: 附件3: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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