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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計算?

——更新時間:2011-08-16 05:47:13 點擊率: 4490

 

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八條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第八條中所稱對從事股權投資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從事股權投資的企業”指的是什么企業?對于商業企業通過募集方式購入其他企業原始股票,后該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過大小非解禁后該商業企業將股票轉讓的所得,及股息、紅利所得能否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有關股權投資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是一個特殊規定,主要考慮股權投資業務是此類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沒有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比例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規定。此項規定不適用于非投資類企業,你公司作為商貿企業,所發生的“大小非”減持行為的投資收益,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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