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有關股權投資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是一個特殊規定,主要考慮股權投資業務是此類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沒有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比例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規定。此項規定不適用于非投資類企業,你公司作為商貿企業,所發生的“大小非”減持行為的投資收益,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5/03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