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在深圳上班,公司按照應發工資總額的13%計提住房公積金,在個人前扣掉,然后又以現金的形式將這筆住房公積金發給我們,這種形式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稅前計提但并未實際繳存,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并且貴公司按應發工資總額的13%計提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也超過了12%的標準,即使上述計提并實際繳存,超過比例的部分也不應從個人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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