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司系商業企業,主要從事經營場所,接受委托人委托代銷商品,具體業務流程為:委托方提供商品,制定對外銷售價格,并開具發票于消費者。我方收取營業款后將全部營業款返還受托方,并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費。請問我司收取的管理費應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我司未取得受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未對外開具發票須進行增值稅申報嗎?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 “七、服務業 服務業,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一)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 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代銷貨物的行為屬于代理業務,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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