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問題問答
——更新時間:2007-04-17 11:58:34 點擊率: 4568
2006年9月初,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勞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執行,就如何理解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以及政策落實等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做了解答(擇選)。
問:在已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通知》在哪些方面做了進一步的完善、調整或明確
答:結合稅收工作實際,《通知》主要對三個方面的政策問題進一步作了規定:一是延長了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期限,原來政策規定優惠期限最長截至到2005年底,現在明確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優惠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都可享受最長期限為三年的稅收優惠,直至期滿為止。二是將稅收優惠政策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只要他們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認定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三是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其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原來的3年以上期限調整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的優惠政策。這三條政策是中央根據再就業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做出的重大決策,它的頒布實施使現有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更加符合再就業工作的實際,政策環境更為寬松,并更具可操作性,適應了進一步促進再就業工作的迫切需要。稅務部門還將抓緊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下發具體的操作辦法,以利政策的執行。
問:包括《通知》在內,稅務部門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進一步完善了我們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在,我們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結構合理、覆蓋廣泛、多層次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系。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類:一是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們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給予了稅收優惠。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減輕了他們的稅費負擔。二是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型、商業零售企業以及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所得稅、營業稅等方面都給予了相應的優惠政策。三是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余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因此而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凡符合條件的,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問:在鼓勵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方面,都有那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答: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是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經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中,約有30%是自謀職業。為了鼓勵扶持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輕他們的負擔,國家規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且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國家還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3年免稅期滿,如果達不到規定的起征點,可以免繳個體經營的增值稅、營業稅。
問:在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方面,有那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答:服務型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就業容量大,而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則具有適應下崗失業再就業的特點,為了鼓勵這些企業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國家給予了相應的減免稅收優惠。
新辦企業是新增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國家對此給予了較大力度的優惠:在2005年底前,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吸納比例不足30%的,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例的倍數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即每吸納1%,減免2%的企業所得稅;對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只從事零售業務的,按同樣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除營業稅以外的政策優惠(因為商業企業不納營業稅)。
對于現有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同樣給予稅收優惠:對于現有服務型企業以及只從事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崗位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內,每年享受減征30%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于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不論新辦企業還是現有企業),以及勞動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以及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2005年底前,每吸納一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企業所得稅不足扣減的,還可結轉下一年繼續扣減,但連續扣減不得超過兩年。
問:在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安置富余人員方面,有那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
答:有關負責人: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實行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發揮內部潛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有利于保持企業和社會穩定。因此,國家對去年中央12號文件下發后這類輔業改制興辦的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含)以上;(4)與安置的富余人員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問:現有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多數是在2005年中央12號文件下發后出臺的,也有一些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現在《通知》又做出了一些新規定。這些新老政策如何銜接,在政策執行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有關負責人:去年中央12號文件下發前,國家已經出臺了一些有關就業和再就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如鼓勵第三產業的新辦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鼓勵下崗職工為社區居民提供各種社會服務、鼓勵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等。在新的再就業政策出臺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關于政策的執行期限問題,每個政策還有一些差別。比如,2005年新出臺的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明確的截止時間,即在2005年以前符合條件的,才能享受三年的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2006年以后再符合條件的,就不能享受。而1994年出臺的勞服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稅收政策沒有截止時間,不論是什么時候新辦,只要安置了60%以上的城鎮待業人員經認定后,都可享受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第三產業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辦企業,只要符合產業政策,不論什么時候新辦,也可自開辦之日可享受一年免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