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營業稅優惠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6:36 點擊率: 3709
一、標題:
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營業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ywgs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可享受營業稅優惠。
三、政策依據:
zcyj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5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暫時沒有內容!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七、辦理地點:
bldd 主管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九、辦事程序:
bscx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gzws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十一、其他說明:
qtsm 一、享受本通知(財稅〔2007〕120號)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二)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必須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5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科技園內孵化場地面積不高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印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二、享受本通知(財稅〔2007〕121號)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資格;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內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90%以上(含90%)。 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3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六)企業租用孵化器內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三、上述兩項政策執行期限從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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