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1.交易過程
2.印花稅
“5號文”明確規定,受托機構發售資產支持證券及投資者買賣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因此,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過程中,受托機構和投資者都無需繳納印花稅。
3. 營業稅
“5號文”未明確規定受托機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一般而言,營業稅的征收針對買賣金融商品,投資、購入金融商品不屬于營業稅應稅行為。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作為投資、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一般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4.企業所得稅
此環節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三)取得項目收益
1.交易過程
2.印花稅
此環節不涉及印花稅。
3.營業稅
“5號文”規定,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實務操作中項目收益容易引起多重營業稅問題,特別在資產不出表的情況下,發起人收到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而根據上述規定,受托機構取得項目收益還需繳納營業稅,造成同一筆收入被重復征收營業稅。
“5號文”對投資者從受托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這一部分收入并不繳納營業稅。
4.企業所得稅
“5號文”規定,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托環節已經完稅的信托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后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實務中,基本按照上述規定操作,但對于年末未分配的信托利益,由信托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做法,并不被投資者廣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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