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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派遣人員到國內提供勞務,時間為3個月,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0-08-11 09:39:10 點擊率: 4767
    1、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締約國一方企業通過雇員或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一方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即日本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僅派其雇員到中國境內為有關項目提供勞務,包括咨詢勞務,當這些雇員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時間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時,則可判定其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如果日本公司的項目歷經數年,已被判定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即使現在“派遣人員到國內提供勞務,時間為3個月”,仍應作為常設機構征其所得稅。
    2、若日本公司只單純就一宗勞務“派遣人員到國內提供勞務,時間為3個月”,按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不征其企業所得稅。
    3、日本公司派遣人員到國內提供勞務是因技術轉讓而發生的技術服務,應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適用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按10%征其企業所得稅。若達到了常設機構條件的,按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條款征其企業所得稅(即國稅發[2010]18、1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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