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請問:一家公司系中外合資企業。2009年初,外方股東因破產而撤資,中方與外方股東達成股權轉讓協議,以低于原投資的成本轉讓相應的股份。轉讓股權前該合資公司上一年度實現的利潤,但并沒有進行分配。該合資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已于規定日2009年5月支付完畢股權轉讓款。目前稅政部門認為,合資公司應對未分配的利潤按原外方股東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股息所得稅。我們查閱相關制度,認為這個規定沒有依據。即企業沒有分配股利,外方股東沒有享受相應的利得,應不繳稅。那么,是否涉及代扣代繳所得稅問題?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據此,股東轉讓股權收入應包括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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