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第一,能確定借款給企業的職工既不是股東,也不是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第二,能確定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借貸都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且企業與職工之間都簽訂了借款合同;第三,能確定企業實際發生利息支出與取得收入有關且合理。但是,在最后確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時卻遇到了疑問,因為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利息支出如果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就應進行納稅調增,那么,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到底是多少呢?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應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和浮動貸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規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為基準貸款利率的2.3倍。據此,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企業(城鄉信用社除外)的浮動貸款利率已沒有上限規定,但金融企業自身往往會對不同期限、不同類型的貸款設定一個浮動利率的上限。企業向個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扣除限額就可以參照金融企業設定同期同類貸款的浮動利率上限來計算。
在涉及個人利息支出時,企業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要索取合法票據,從而督促對方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在確定利息支出合理性時,要注意投資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繳足其應繳資本額,如果未繳足,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計算出不屬于企業合理利息支出的部分,不予稅前扣除。
上述案例中,如果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浮動利率上限低于10%,則企業應進行納稅調整;如果高于10%,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此類利息支出時,不要僅參照基準貸款利率,而且可以結合浮動貸款利率,從高選擇作參照,避免因參照較低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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