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企業是一個利用粉煤灰、爐渣廢料生產混凝土空心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并通過了湖北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委員會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05年至07 年已按財稅字[1994]001號享受了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請問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剩余年度還能不能按老的優惠政策享受完。如果不能,依據是什么?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BR>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是利用粉煤灰、爐渣廢料生產混凝土空心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05年至07 年已按財稅字[1994]001號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不屬于國發[2007]39號及國發[2007]40號文規定的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不能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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